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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王君通訊員趙麗霞安治宇)七旬老人在銀行如廁時不小心摔倒,致左側股骨幹下段粉碎性骨折,為此他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日前,經迎澤法院調解,銀行賠償老人2.5萬元。去年11月21日下午,李某前往某銀行辦理業務。業務辦完後,李某在銀行的衛生間如廁時摔傷,後被醫院診斷為左側股骨幹下段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李某構成九級傷殘,後期醫療費約1萬元。對此,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李某因此將銀行訴至法院。李某認為,銀行廁所臺階過高,存在設計缺陷,有安全隱患,他的受傷,是由於銀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的。銀行則認為,銀行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時間為李某進入銀行辦理業務時至業務辦理結束離開銀行,而且李某自己也未盡到註意義務。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法官做了大量的調解工作,細緻分析了雙方責任的分配及賠償事宜,最終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銀行一次性賠償李某2.5萬元。法官介紹,針對公共場合的安保義務如何界定,是解決這類糾紛的關鍵所在。公共場所的基本設施要符合國家設計標準,在顯著位置要標明合理警示標誌,提醒進入場所的人員註意,工作人員要經常檢查基本設施是否正常,對進入人員要盡到合理的註意義務和救助義務。但是,進入場所的人員對公共場合的環境及自己的行為同時負有註意義務,要做到按照場所警示標誌規範自己的行為,並做到合理謹慎,如果由於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害,公共場所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臺階確實過高,且銀行也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銀行未盡到安保義務,而李某本人也未盡到註意義務,所以原被告雙方都有責任。  (原標題:老人銀行如廁 摔傷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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